Jul 29, 2008

    奥运能给中国留下什么遗产(1) - [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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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奥组委安保部部长刘绍武在7月23日举行的“平安奥运之北京奥运会安保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称,北京奥运会将划定几个公园作为游行示威区域,同时,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跟其他国家一样,需首先提出申请。

    中青报评论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我们正处于一个全球化、多元化的时代,各种观点和意见纷呈是很正常的,应当予以容忍。多元化的观点通过正常的渠道表达,有助于政府“兼听则明”,对于不同的意见,我们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只要这些游行示威事先进行申请备案,遵守中国法律,在特定的场所进行,我们就不应视之为洪水猛兽。如此,才能在全世界面前展示我们开放、开明的形象,才能让公民抒缓过激情绪,保障社会和谐,表明我们尊重人权和法治的决心。其实,即使有错误的言论在这些公园出现又有什么要紧呢?只要给予宽松的意见表达市场,错误的言论在不同的观点交锋中自然会败下阵来,我们要相信公民和世界人民的判断力。

    “奥运游行示威公园”的设立,还有助于训练我们公民的民主实践和意见表达能力,培育我们宽容的心态。长期以来,我国对于游行示威的审批程序相对严格,许多留学生在国内没有进行过游行示威,没有进行过这方面的民主实践锻练。因此,奥运圣火在国外传递时,就出现了许多问题:少数留学生不遵守所在国游行示威的法律规定,对他国公民表达意见显示出极度的不宽容,给他国人民留下不好的印象。

    笔者建议,我们可以从“奥运游行示威公园”开始,慢慢对公民进行和平集会、游行示威和理性表达意见的训练,有助于增强公民的民主实践和意见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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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针对这项措施,有人提出异议:规定只能在三个公园,是否违反了198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说明: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所称露天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自由出入的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外公共场所,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管理的内部露天场所;公共道路是指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内部的专用道路以外的道路和水路。 ”

     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在第十三条中有说明:

    “主管公安机关接到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后在决定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 通知其负责人:

        (一)举行时间在交通高峰期,可能造成交通较长时间严重堵塞的;

        (二)举行地或者行经路线正在施工,不能通行的;

        (三)举行地为渡口、铁路道口或者是毗邻国(边)境的;

        (四)所使用的机动车辆不符合道路养护规定的;

        (五)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同一时间、地点有重大国事活动的;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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